⒈ 谓以杖刑责罚。
⒈ 谓以杖刑责罚。
引《宋史·理宗纪二》:“州县官有罪,诸帅司毋輒加杖责。”
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四:“我与尔非怨讐,何苦日行杖责。”
范文澜 《中国通史简编》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,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,以律轻情重为理由,杖责属官。”
杖责是一个名词+动词的成语结构,其中“杖”作为名词,表示用来惩罚的木棍;“责”作为动词,表示责罚或斥责的行为。
可以将“杖责”与惩罚行为联系起来,想象一个人被用木棍责打的场景,以帮助记忆这个成语的含义。
可以进一步学习与惩罚、纪律相关的成语和词语,例如“以案为鉴”、“谏言如流”等。
杖责常用于描述对犯错或不当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或批评的情况。可以用来形容教育、管理或纪律方面的严格要求和惩戒。
1. 他因为违反纪律而受到了杖责。2. 这个学校对学生的违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杖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