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见于正本的附录或正传的附传。
⒈ 谓见于正本的附录或正传的附传。
引宋 曹士冕 《法帖谱系·蜀本》:“既不知所出,未敢臆説,姑附见于此。”
刘知几 《史通·列传》“召平 纪信” 清 浦起龙 通释:“《汉书》 召平 附见《萧何传》, 纪信 附见《项籍传》。”
附见是一个由两个汉字组成的成语,没有特定的结构。
附见成语主要在正式的书信或文件中使用,特别是在需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时。例如,在请求信、申请书、合同、报告等文件中,可以使用附见来说明附加的文件或证明。
1. 我在此附见我的身份证明,以证明我是合法的业主。2. 请附见您的银行对账单,以便我们核实您的收入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