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同‘伏辩’。
⒈ 亦作“服辨”。认罪供状;认罪文据。
引《唐律疏议·断狱·狱结竟取服辩》:“诸狱结竟,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,仍取囚服辨;若不服者,听其自理,更为详审。”
《清会典事例·刑名·刑律断狱》:“狱囚取服辩。”
鲁迅 《呐喊·孔乙己》:“怎么样?先写服辩,后来是打,打了大半夜,再打折了腿。”
⒈ 认罪状、悔过书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卷八五二·刑部·刑律断狱·狱囚取服辩》:「凡狱囚徒流死罪,各唤囚及其家属,具告所断罪名,仍取服辩文状,若不服者,听其自理,更为详审。」
动词+动词。
可以将“服辩”拆分为“服”和“辩”,并与“服从”和“辩论”联系起来记忆。同时,可以想象一个人在辩论中被对方的观点所说服的场景,帮助记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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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用于形容在辩论、争论或讨论中,被对方的观点所说服,放弃自己的观点。
1. 在辩论中,他被对方的观点所说服,最终服辩了。2. 我们要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,不固执己见,时刻准备服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