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即《尚书·吕刑》。周穆王时有关刑罚的文告,由吕侯请命而颁,后因吕侯后代改封甫侯,故《吕刑》又称《甫刑》。
⒉ 借指周代刑法。
⒈ 即《尚书·吕刑》。 周穆王 时有关刑罚的文告,由 吕侯 请命而颁,后因 吕侯 后代改封 甫侯,故《吕刑》又称《甫刑》。
引《礼记·缁衣》:“《甫刑》曰:‘ 苗 民匪用命,制以刑。’”
孔颖达 疏:“甫侯 为 穆王 説刑,故称《甫刑》。”
《孝经·天子》:“《甫刑》云:‘一人有庆,兆民赖之。’”
唐玄宗 注:“《甫刑》,即《尚书·吕刑》也。”
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诏圣》:“《春秋》原罪,《甫刑》制狱。”
⒉ 借指 周 代刑法。
引汉 扬雄 《解嘲》:“甫刑靡敝, 秦 法酷烈,圣 汉 权制,而 萧何 造律,宜也。”
主谓结构。
可以将“甫刑”拆分为“甫”和“刑”,并将其与“刚刚开始实行刑法”这个解释联系起来,形成记忆联想。
可以进一步了解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历程,以及现代刑法体系的建立和演变。
甫刑一词常用于描述一个国家或地区刚刚建立刑法体系时的情况,也可以用来形容某个领域或行业刚刚开始实施相关制度或规定。
1. 新成立的公司刚刚实行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,可以说是甫刑。2. 这个国家刚刚颁布了一部全新的刑法,正在甫刑之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