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汉代刑罚之一。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。
⒈ 汉 代刑罚之一。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。按,男为戍罚作,女为复作,皆一岁。见《汉旧仪》。
引《史记·张释之冯唐列传》:“云中 守 魏尚 坐上功首虏差六级,陛下下之吏,削其爵,罚作之。”
《周礼·秋官·司圜》“司圜掌收教罢民” 汉 郑玄 注:“凡害人者,不使冠饰,任之以事,若今时罚作矣。”
⒈ 汉代的律令,罪轻的人充作苦工,称为「罚作」。
主体部分为“罚作”,表示受到处罚或惩罚的行为。
可以联想成“罚作”是指因为做错事情而受到罚款或被罚做某种行为。可以通过将“罚作”与犯错和受罚的情景联系起来,帮助记忆这个成语的含义。
可以了解其他类似含义的成语,如“罚金”、“罚款”等,以扩展对于惩罚和处罚相关成语的理解。
罚作常用于描述因为违法、犯错或不当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况。可以用来形容个人或组织在工作、学习或生活中犯错误而受到相应的惩罚。
1. 他因为违反规定,被罚作扫地一周。2. 学校规定迟到要罚作操场上跑五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