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被判了罪的官员仍留职任用,称为“戴罪”。
⒈ 明 代被判了罪的官员仍留职任用,称为“戴罪”。参见“戴罪立功”。
引《明史·刘显传》:“显 以兵少,逼城未敢战,被劾,戴罪。”
明 王琼 《双溪杂记》:“赵春 奏言 李昆 有功无过,乞除其戴罪。”
吴晗 《朱元璋传》第七章二:“戴死罪和徒流罪办事是 元璋 新创的办法,有御史戴死罪,带着脚镣坐堂审案的;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门作官的。”
主语 + 戴 + 罪
可以将“戴罪”联想为某人被迫戴上一顶罪名的帽子,象征着他承担罪责的形象。
可以进一步学习与“戴罪”相关的成语,如“罪有应得”、“罪不容诛”等,以加深对这些成语的理解和运用。
常用于描述某人对某种错误、过失或罪行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后果。也可用于形容某人被冤枉或错误指责而背负罪名。
1. 他因为犯了错误,不得不戴罪辞职。2. 尽管他是无辜的,但他还是不得不戴罪受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