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罚款。
英fine; forfeit;
⒈ 古制纳金赎罪,是为罚金。后亦泛指罚款。
引《史记·张释之冯唐列传》:“廷尉奏当,一人犯蹕,当罚金。”
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:“乙令,‘蹕先至而犯者,罚金四两。’”
《国语·齐语》“小罪讁以金分” 三国 吴 韦昭 注:“小罪不入於五刑者,以金赎。有分两之差,今之罚金是也。”
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将吏已上及女人应有罚者,以罚金代之。”
宋 苏轼 《策别一》:“至於罚金,盖无几矣。”
⒈ 一种刑罚上的财产刑。以判决犯罪人完纳一定金钱为内容。为五种主刑中之最轻者,罚金之数额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,以百元计算之,最高额则依刑法分则或特别法各法条之规定。
罚金是一个由两个字组成的成语,其中“罚”是动词,意为处罚;“金”是名词,指金钱。这两个字的组合形成了一个新的词语,表示被判处经济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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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金一词通常用于描述违法者被判处经济处罚的情况。它可以用于各种法律领域,如刑法、民法、行政法等。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也可以用罚金来形容违反规定而被罚款的情况,例如交通违章罚款、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等。
1. 他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被罚了一大笔罚金。2. 这家公司因为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判处巨额罚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