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定罪。
⒈ 定罪。
引《晋书·王濬传》:“濬 至京都,有司奏, 濬 表既不列前后所被七詔月日,又赦后违詔不受 浑 节度,大不敬,付廷尉科罪。”
唐 韩愈 《请复国子监生徒状》:“其新补人有冒荫者,请牒送法司科罪。”
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某生活二人,正为欲污二人,但宜科罪,何云功罪相抵也?”
⒈ 依法定罪。
引《宋史·卷一九·徽宗本纪一》:「诸路疑狱当奏而不奏者科罪,不当奏而辄奏者勿坐,著为令。」
近定罪
科罪是由两个汉字组成的成语,分别是“科”和“罪”。
可以通过将“科罪”拆分为“科”和“罪”两个字来记忆。其中,“科”可以联想为“科学”,表示事实和真相,而“罪”可以联想为“犯罪”,表示错误和恶意。因此,“科罪”可以理解为“捏造事实,陷害他人”。
了解更多相关的成语和词语,如“无中生有”、“陷害”、“捏造”等,可以帮助加深对科罪的理解。
科罪这个成语常用于描述某些人故意捏造事实,以达到陷害他人或获取私利的目的。它可以用于各种场合,如社交场合、法庭辩论、新闻报道等。
1. 他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,不惜科罪他人。2. 这个人常常利用科罪来陷害别人,真是可恶。